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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神舟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晓莲劳动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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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湘0104民初273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劳动争议
裁判日期:2016-10-18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长沙神舟置业有限公司 
被  告:刘晓莲
代理何方:被告
判决结果:判决原告在判决生效七日内向被告支付工资和二倍工资差额合计28000元。
 
【基本案情】
  原告神舟置业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卫东。2014年9月8日,原告神舟置业公司(丙方)与湖南神州光电能源有限公司(甲方)、张旺良(乙方)、张卫东(丁方)签订《“神州新能源产业示范园”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建设“神州新能源产业示范园”项目。根据《合作开发协议》,由张旺良委派一名总经理,神州光电委派一名副总经理与一名会计进入原告处工作。协议签订后,2014年11月1日,张旺良委派周华山进入原告处工作,担任原告总经理,为项目负责人,并根据董事会授权全权负责公司事务管理。被告刘晓莲受周华山邀请,进入原告处工作,任公司行政文员。因原告自2015年7月起停止经营,被告遂离开公司。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的社会保险由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被告2014年11月、12月的工资为3300元,自2015年1月后月工资调整为3500元,由原告以现金形式发放。原、被告双方因工资问题未能协商一致,被告刘晓莲遂于2016年1月18日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长沙市劳动仲裁委于2016年3月3日作出裁决,终局裁决为原告支付被告工资7000元;非终局裁决为原告支付被告二倍工资差额24300元。
  对于该份裁决,原告长沙神州置业有限公司认为:长沙市劳动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不清,所作裁决依法不能成立。因此,其向岳麓区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裁决。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原告应否支付被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关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芈振华律师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如下:被告刘晓莲受周华山邀请进入原告神舟置业公司处共同为项目的履行开展工作,其工作内容系原告公司成立初的业务组成部分,刘晓莲事实上接受了用人单位的管理、支配。因此,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刘晓莲提交的证据材料亦能够证明其与神州置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神州置业是否要向刘晓莲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芈振华律师认为:刘晓莲进入神州置业工作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从第二个月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因此,神州置业需要向刘晓莲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岳麓区法院采纳了芈律师的答辩意见。由于本案在2016年起诉时,二倍工资差额的部分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所以,法院支持了刘晓莲六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