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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萍与长沙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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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湘0105民初440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8-10-29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 李萍

被  告:长沙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何方:原告

判决结果: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自长沙市开福区明月商贸城第1幢第一层134号(现测绘为186号)房屋符合办理产权登记条件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将上述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至原告名下。

 

【基本案情】

原告李萍于2000年11月23日与被告长沙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李萍购买长沙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明月商贸城第1幢第一层134号房,建筑面积7.98平方米,总房价款111578元。并约定长沙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须于2001年3月28日前将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装饰、设备标准的铺位交付给原告李萍使用。李萍在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长沙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协助。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李萍向长沙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房屋的全部价款。但长沙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依约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长沙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1年5月26日将涉案房屋交付与李萍使用。后李萍起诉至长沙市开福区法院要求确认李萍与长沙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并要求长沙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李萍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登记。长沙市开福区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判决,支持了李萍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均会构成违约,依法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长沙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应于2001年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子交给原告李萍使用并协助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但时至2018年涉案房屋仍处于未验收未竣工状态,导致该房不满足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原告李萍一直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严重影响原告李萍的合法权益。被告长沙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该承担违约的后果。故,法院也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本案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涉案房屋现在未经验收且处于查封、冻结状态,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故原告李萍只能等该房屋符合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再行办理。该案告诫我们,在开发商出现违约情形时,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否则时间越长,越对当事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