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31-84418148

欢迎访问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长沙总所: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北路三段859号福晟金融中心30-32楼

电话:0731-84418148

株洲分所: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199号悦湖国际15楼

电话:18907333520

衡阳分所:

地址:衡阳市蒸湘区总部基地北区4号楼15层

电话:13467779205

永州分所: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东路101号四楼

电话:18174646063

岳阳分所:

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大道208号缤纷年华四楼

电话:0730-2995711        

湘西分所:

地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街道湘泉广场B栋十楼(世纪广场步步高旁)

电话:15007418807

湖南弘一律师服务集团  版权所有     湘ICP备18021549号-1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长沙

在线客服
客服热线
0731-84418148
客服组:
在线客服
QQ:
QQ:
服务时间:
9:00 - 17:30

合肥分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9号置地创新中心3304-3310室

电话:13855013337

益阳分所: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世纪大厦35楼    

电话:0737-4112022       

郴州分所: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寒溪路青城美林1栋4楼

电话:0735-2180058

海口分所: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明珠路7号华润大厦B座2708室    

电话:0898-65929996   

杭州分所: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大象国际中心11楼 

电话:13588355026

>
>
>
【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 】分家析产纠纷,弘一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11万补偿

业务领域/BUSINESS

【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 】分家析产纠纷,弘一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11万补偿

分类:
民事类
作者:
宣传部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6/17
浏览量

​注:为保障当事人隐私,本文均使用化名

 

杨某(女)和王某(男)原是一对半路夫妻,结婚后一直居住在王某家中,双方没有共同生育子女,后因为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后杨某才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家因房屋征收被补偿,王某父亲私下里与征拆安置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王某家里共领取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高达193万余元,而自己应该也是合法拆迁安置人口却未收到属于她那一份征收补偿款。

hy




弘一律师提供帮助

多处奔走调查取证





 

弘一律所的张晓晓律师在接到杨某的求助后,代理此案件,从当事人的描述中了解到,杨某离婚后,王某只支付给了杨某补助费35000元,并没有涉及到拆迁补偿款,拆迁款都给王某及其王某母亲、兄弟等4人。她认为这类案子想要获得补偿,首先需要查的就是征地补偿。围绕此案的征地补偿,张晓晓律师开始了多方奔走,调查取证。

 

由于《征地补偿协议书》主要由户主和当地征拆安置部门签订,杨某不知道此事,更没有相应文件,因此,张晓晓律师决定去相关部门查询征地补偿告知书等证据,但整个过程一波三折:

 

征地补偿方面涉及的办事部门较多,资料存放在不同的部门,有些资料存放在街道办事处,有些存放在当地国土资源局。当事人自己申请资料未果后,张晓晓律师随即按照部门办事流程申请“信息公开”希望获取相关资料等,却发现很多信息并不是属于信息公开范畴;她只能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在法警的陪同下对所需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就这样,她在多个地方之间辗转。

除了跑部门这个体力活,摆在律师眼前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对各类涉及到当事人利益的行政文件和数据进行甄别。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发布多个行政文件,如60号令、103号令等,信息虽然有,但是需要确定文件中哪些数据是按照人头发放的,哪些是根据房屋面积发放的,为此,张晓晓律师请教了主管拆迁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调查当时拆迁补偿的发放标准,过渡费标准等。

 





二审翻盘上诉获胜 

当事人获得11万补偿





 

张晓晓律师代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求:

1、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杨某拆迁补偿款1934975.12元的四分之一;

 

2、返还杨某的拆迁安置购房指标。

 

但一审结果并不乐观,法院认为:本案被征收房屋由王某及其家人建设于杨某与王某登记结婚之前,杨某虽然婚后曾在此居住,但杨某既没有作为家庭成员参与房屋建设,也不是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房屋所有权人,其要求按被征收时家庭人口数直接分割全部房屋征收补偿款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杨某所诉保障性住房购房资格(安置房购房指标),尚未转换为可以分割的财产权利,也没有由王某占有,杨某要求王某返还购房指标,法院不予支持。另外,被征收房屋于2016年7月腾空交付拆迁部门拆除,杨某、王某于2017年8月22日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在房屋拆除后共同度过了13个月的过渡期,结合款项取得时间以及双方庭审陈述和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状况的表述,该费用应当已经包含在杨某向王某支付的35000元生活补助费中。现杨某取得了王某支付的生活补助之后,又要求王某返还相关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hy

 

一审结束后,张晓晓律师代表当事人杨某提出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判,改判王某向杨某支付417600.28元的拆迁补偿款;

 

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仅因被征收房屋是王某及其家人于婚前所建就否定杨某无权分割征收款是错误的。杨某是合法拆迁安置人口,根据2015年第五次会议纪要,王某户按“一户两证”认定补偿:一证就高按人口认定补偿面积180㎡;安置四人,二证认定补偿面积122.22㎡,该302.2㎡对应的总拆迁补偿款为841290.12元,杨某按人口可分得45㎡,故对应应得的补偿为144179.03元。

 

二、一审法院未按照征收补偿款的性质,认定款项与杨某无关是错误的。拆迁补偿费用是841290.12元,其余费用1093685元属于奖励款,是分配给每一个安置人口的,因此杨某应当分得四分之一的奖励款273421.25元。

 

三、王某在双方调解离婚时支付的35000元的生活补助费,仅是王某为了离婚而自愿支付的费用,并不包含其应当向杨某支付的拆迁补偿款。

 

hy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某应否分得相应的征收补偿款。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意见,其事实认定如下:

首先关于房屋相关补偿费用的分割问题。增补了杨某为安置人口后,王某户相关的房屋补偿费相应增加,并补充了68000元的奖励金额,故杨某可以分得相应的征收补偿款。购房补助费、房屋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均是按照180㎡的面积进行补偿,室外设施补偿费增加了1户,故杨某可以分得上述款项中的四分之一即93860元。

其次,关于其他补偿费及拆迁奖励金的分割问题。增补杨某为拆迁安置人员后,王某户又在这一部分补偿费上补充了68000元,故杨某可就该部分金额分得相应的份额,法院确定其分得四分之一即17000元。

 

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此案一审民事判决;

 

二、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支付相应的征收补偿款110860元;

 

三、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察




在分家析产纠纷中,其涉及的人员较多,加之一些基层集体组织的特点,让后续证据搜集变得复杂。因此,一旦出现此类纠纷,当事人需要具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并且全面了解当地关于拆迁补偿等政策。每一个地方在拆迁政策上可能存在不同的补偿标准、购房指标规定等,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当事人可以在争取权益上更具有优势。

 

都说家事无小事,家室和,天下兴。同样,家事律师就像法治社会的一枚螺丝钉,用专业、汗水、坚韧来陪伴当事人的维权。弘一家事律师,维权路上,我们一直守护您。

声明:文章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