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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心】优化关键字居然被告侵权?弘一律师为科技公司挽回声誉

业务领域/BUSINESS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心】优化关键字居然被告侵权?弘一律师为科技公司挽回声誉

分类:
经典案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9/23
浏览量

注:为保障机构的隐私,文中出现的公司名称、产品名称均为化名。

 

在网络时代,企业为了增加自己的曝光度,都会根据搜索引擎的算法优化用户查找的关键字,这也被行业称之为SEO(搜索引擎优化),即围绕一些热度词汇进行各种形式优化,推广自身产品或者服务,以便于在百度、360好搜等搜索引擎中增加曝光度。

 

市场需求催生了专门从事网络优化的企业,一些科技公司在给企业做优化过程中,发现“一搜即得”(化名)这一名词的字面意思形象了传递了网络推广的效果,这个词语也逐渐流传开,变成了网络推广的技术名称。

 

但突然某天,一些企业接到了来自河北闪闪科技(化名)的起诉,声称这些企业使用“一搜即得”字样侵犯了河北闪闪科技的商标权,因为“一搜即得”就是河北闪闪科技一直在致力推广的产品名称,只是在不久前才取得的商标权。凡是使用“一搜即得”宣传的企业,要么支付商标使用费,要么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侵权费用。

 

许多家企业无奈花钱了事,购买了河北闪闪科技的商标使用权,而广东、湖南、山东等不同地区的几家科技公司却认为这种做法实在是“无理取闹”,打算力争到底,于是,其中4家企业找到了弘一律所知识产权团队的王自美律师,希望其代理此次案件。

 


弘一律师巧证:行业通用名称变成商标

 

王自美律师在分析案情后,认为“一搜即得”已经成为这个行业的通用名称,只要企业在通用的范围内使用,把它作为一种描述性的词汇,而非故意让人产生混淆,这就不会构成商标侵权。

 

王自美律师通过百度、搜狗等各类搜索引擎搜索“一搜即得”,并将搜索时间设置到河北闪闪科技取得商标权之前的一段时间,而搜索结果却显示出两百多万条带有“一搜即得”的结果;其中,上述搜索引擎及网站的搜索结果中,在标题中含有“一搜即得”的文章中,大部分是将“一搜即得”作为一种网络推广技术或为了描述推广结果使用,而这也恰恰证明在河北闪闪科技将“一搜即得”注册为商标之前,互联网行业早已经经这个词作为一种通用的推广技术名词使用。王自美律师随即联系公证处对这些证据进行了公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而此公证书可以作为证据,认定“一搜即得”的概念或词汇,在河北闪闪科技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就已经大量存在,广泛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弘一律师意见:科技公司使用该“一搜即得”文字,是作为网络推广的技术名称使用,而非指示该技术来源的商标性使用。

 

河北闪闪科技认为:这些企业在网站上使用“一搜即得”字样误导了用户,故意混淆“一搜即得”产品和这些企业的产品。

 

而王自美律师认为,对方举证的网站上对“一搜即得”的使用,其一是作为一种网络推广的技术名称使用,其二是直接作为其服务的效果、特点的描述性使用,非商标性使用,没有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如在广州某企业网站中,使用“全搜宝一搜即得产品类型”, “一搜即得-百度-搜狗全网覆盖”等宣传语,直接将“一搜即得”作为一种推广效果的描述。并且,这些企业网站上使用“一搜即得”时,也使用其产品名称,二者并不会造成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网站虽然使用了与河北闪闪科技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但并非用其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而是对其商品或服务本身进行描述,该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采纳弘一律师意见,驳回商标企业全部请求

 

 

王自美律师

 

王自美律师从以上两个角度出发,向法院提交了代理意见及证据材料,二审采纳了王自美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河北闪闪科技的诉讼请求。

 

这四家委托王自美律师的科技公司不仅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以后还可以继续将“一搜即得”文字作为网络推广的一种技术使用,这也表示曾经被迫与河北闪闪科技签订合同,支付商标使用费的企业,它们可以自由使用“一搜即得”文字宣传服务效果。

 


律师提醒

从这个案子中,可以从企业不同的立场进行解读:

  • 如果自己作为商标权利人,在申请商标时,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如何规范使用,并且尽量避免自己的商标变成通用名称。

  • 在使用某些词语进行宣传的时候,需要留意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是否注册过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是否是一种商标性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