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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一五嘉华建筑劳务分包公司诉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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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湘0102行初253号
案件类型:行政
案 由:劳动争议
裁判日期:2018-02-09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杨秀祥
被 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何方:被告
审判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嘉华劳务公司分包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的长沙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1标主体工程中的劳务,陈永海在该工地务工,工作岗位为木工。2017年4月24日下午1时45分许,陈永海在安装主体工程侧墙模板时被下落的钢管砸伤右脚。随后被送往长沙市中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右足第2.3跖骨开放性骨折;2、右足背皮肤软组织裂伤。2017年6月1日,市人社局受理了陈永海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同日,市人社局向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作出(2017)长人社工伤协字206号《长沙市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2017年6月15日,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回函认为应该由工程劳务分包单位嘉华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2017年6月29日,陈永海书面申请变更嘉华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2017年7月3日,市人社局向嘉华劳务公司作出(2017)长人社工伤协字206-1号《长沙市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2017年8月8日,市人社局作出长人社工伤认字(2017)51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陈永海在工地工作时不慎受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嘉华劳务公司不服,诉至芙蓉区人民法院。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嘉华劳务公司与陈永海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嘉华劳务公司在庭审中诉称:嘉华劳务公司承包该主体工程的劳务,并将该工程转包给自然人黎安荣。嘉华劳务公司与陈永海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合同,陈永海也不受嘉华劳务公司管理和发放工资。陈永海应向黎安荣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而非请求认定工伤,陈永海不具有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对于原告诉求及本案的争议焦点,作为市人社局代理人的芈振华律师作出答辩意见:根据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劳务关系情况说明》,嘉华劳务公司已确认陈永海系其自行招收的工人,嘉华劳务公司将分包工程转包给自然人,属于违法分包,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陈永海在嘉华劳务公司分包的工地上不慎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市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按照法定程序送达了《长沙市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和《认定工伤决定书》。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驳回嘉华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终,芙蓉区法院采纳了芈振华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且由原告承担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