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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廷诉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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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湘01行终319号
案件类型:行政
案 由:劳动争议
裁判日期:2017-07-14
审理程序:二审
上 诉 人:李廷
被上诉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何方:被告
审判结果: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文祺容系恒生公司会计,李廷系文祺容的丈夫。2016年7月28日上午,文祺容受恒生公司指派到岳阳出差,将湖南虹宇生态园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章送至岳阳,文祺容遂订高铁票前往岳阳。湖南虹宇生态园实业有限公司出纳罗星亮与文祺容电话联系,要求其直接带公章到岳阳玉鑫公司处盖章。当日下午13时左右,文祺容到玉鑫公司加盖公章后离开。罗星亮于当日16时27分和16时30分两次与文祺容电话联系,确认盖章事宜后未再联系,文祺容当晚宿于其岳阳父母家中。2016年7月29日,文祺容在其父母家中吃过午饭后回房间午休,后文祺容母亲于当日下午16时左右到其房间,发现文祺容在床上身体不适,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送至岳阳市中医医院抢救,后转院至湖南省人民医院继续抢救。2016年7月31日16时,湖南省人民医院宣布文祺容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自发性)。2016年8月1日,恒生公司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2016年11月9日,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文祺容突发疾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市人社局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送达给李廷和恒生公司。李廷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廷的诉讼请求,李廷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院。
【案例分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李廷的妻子文祺容突发疾病时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上诉人李廷认为:1、文祺容“突发疾病”的具体时间应当由被上诉人举证。被上诉人只通过询问其他人来推断文祺容“突发疾病发生在探亲的非工作时间”,对文祺容当天是否从事了本职工作以及具体突发疾病的时间,并未进行调查核实。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236号答复表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认定工伤。2、本案中,文祺容是在接到公司工作委派到岳阳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文祺容一直是出差过程中,出差未完结,理应一直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在岗,而不能单方面由于其在父母家中休息居住,就认定其在探亲。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以及上诉人的观点,芈振华律师发表答辩意见如下:本案中,文祺容于2016年7月28日受恒生公司指派到岳阳出差,出差的盖章工作于中午1点左右完成,文祺容当日住在岳阳父母家,未回长沙。2016年7月29日,文祺容在岳阳父母家中午饭后午休,文祺容母亲发现文祺容在床上突发疾病后送医。因此,文祺容突发疾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因公外出期间”,亦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规定。上诉人主张文祺容突发疾病系出差期间,且7月29日在父母家中工作,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前述主张。被上诉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李廷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李廷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判决依法应予维持。
最终,长沙市中院采纳了芈振华律师的答辩意见,作出了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李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