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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祥诉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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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湘行再17号
案件类型:行政
案 由:劳动争议
裁判日期:2017-03-27
审理程序:审判监督
再审申请人:杨秀祥
再审被申请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何方:再审被申请人
审判结果:对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13日,杨某与湖南省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其中第二条约定工作地点为长沙(或株洲)市和项目所在地,第四条约定施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14年5月14日,杨某在湖南省娄底市吉星220kv变电站工程施工项目部工作。当晚21时30分至22时40分期间,杨某在项目部办公室与同事核对施工图纸并安排下阶段施工任务。在施工任务安排完后,杨某称“有点不舒服”便返回宿舍休息。次日早上6时40分左右,同事叫杨某起床时发现其面色发紫,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因赶时间,项目部直接派车将其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杨某于7时35分被宣布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2014年5月15日,杨某之父杨秀祥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5月29日,市人社局作出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杨秀祥对此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上述程序全部维持了长沙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后杨秀祥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审判监督程序,湖南省高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湘行再17号裁定,提审此案。经再审程序,湖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行终字第00387号行政判决。
【案例分析】
这个案子是我们代理过的众多行政诉讼中极具代表性的一个。本案历时近三年,我们和这个案子一起,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湖南省高院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可以说将行政诉讼能走的程序都走了一遍。本案的争议点就是杨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视同工伤(工亡)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对此,芈振华律师在庭审中发表答辩意见:所谓视同工伤(工亡),是指员工并非因工受伤或死亡,但是考虑到对劳动者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一些情形可以视为工伤,当事人及其家属可因此享受工伤或工亡待遇。本案中,杨某称身体不舒服,便返回宿舍休息,后在宿舍中被同事发现出了问题。尽管杨某是在48小时内死亡,但并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此,杨某的死亡并不能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综上,人社局的不予工伤认定并无不妥。
湖南省高院采纳了芈振华律师的答辩意见,对再审申请人诉求不予支持,维持原判。而本案经过了行政诉讼几乎所有的法律程序,我们认为,本案可以成为“视同工伤”类案件的典型案例并供大家参考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