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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思洪与湖南木艺墅定制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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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湘0111民初148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劳动争议
裁判日期:2018-03-01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石思洪
被 告:湖南木艺墅定制家居有限公司
代理何方:原告
判决结果:原告石思洪与被告湖南木艺墅定制家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原告石思洪于2015年12月8日经被告湖南木艺墅定制家居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政招聘入职被告处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约定工资发放方式为按平方计件,以现金方式支付。2015年12月19日,石思洪在工作时受伤,后在株洲市雅医院住院治疗23天,出院诊断为:右食指开放性复合伤;右中指开放性复合伤伴皮肤、软组织、骨质缺如。石思洪住院的医疗费已由被告公司方支付。2016年1月14日,公司向石思洪支付工资2800元。
2016年11月,石思洪向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12月28日,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雨劳人仲案字(2016)第468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石思洪的申请请求。石思洪不服,案件诉至雨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实务中有很多工伤个案,由于劳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缺少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需要劳动者打确认劳动关系之诉。而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确认劳动关系之诉。
关于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问题,雨花区劳动仲裁委作出不予认定的裁决。在庭审中,芈律师作如下代理意见:“原被告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受被告的管理,从事的木工工作系被告家具定做业务的组成部分,被告支付原告报酬,故原、被告之间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雨花区法院采纳芈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终,原告也凭借这份判决成功申请工伤认定,得到了相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