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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敏为诉湖南合鑫汇银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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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湘0408民初30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劳动争议
裁判日期:2019年2月15日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蔡敏为
被  告:湖南合鑫汇银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何方:被告
审判结果: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与赔偿金合计1014805元,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与补偿金合计6250元。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1日,蔡敏为通过朋友介绍到合鑫汇银公司处工作,同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2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工作内容和地点为负责衡阳地区业务;薪制为月薪1500元,须按照上班考核结果与情况予以兑现工资;以及其他内容。随后,蔡敏为即常驻衡阳国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柳汽贸城营业部负责合鑫汇银公司公司在衡阳地区的车贷业务工作。合鑫汇银公司按月给蔡敏为发放基本工资2500元及业务提成。合鑫汇银公司未按月为蔡敏为缴纳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2017年6月,合鑫汇银公司口头通知蔡敏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蔡敏为未在合鑫汇银公司处开展业务。后双方因此爆发劳动争议,蔡敏为起诉至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关赔偿。
 
【律师分析】
  本案中,蔡某请求的三项费用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补发原告自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的工资97783元;2、判令被告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50772元;3、判令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66250元。
  如果法庭全部支持了蔡某的诉讼请求,那么合鑫汇银公司必然会面临巨额损失。但是,合鑫汇银公司一方,在庭审时向法庭出示了关键证据也就是和蔡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此外,合鑫汇银公司还提供了工资发放表用以证明合鑫汇银公司并没有拖欠原告所说的近十万元的工资;在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上,综合全案证据,法院最终也认定了合鑫汇银公司属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因此,本案的最终判决对合鑫汇银公司来说,是一个相当不错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