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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建湘与长沙创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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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湘0104民初785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劳动争议
裁判日期:2017年2月4日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傅建湘
被  告:长沙创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何方:被告
审判结果: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赔偿金等费用合计39622.2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防暑津贴与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3750.87元。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原告傅建湘与被告长沙创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远物业)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书,期限从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傅建湘在枫林绿洲部门担任绿化员,每月工资为1100元(含浮动工资和加班津贴)。2012年6月1日,傅建湘与创远物业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从2012年6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部分和岗位未发生变化,每月工资为1200元(含浮动工资和加班津贴)。之后,傅建湘一直在创远物业处工作。2016年5月31日,傅建湘与创远物业签订劳务协议书,期限从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傅建湘职位为物业部门的物业工作,工资为1500元/月。2016年8月15日,创远物业向傅建湘发出解除劳务协议通知书,载明被告根据运营情况和傅建湘实际年龄(已满61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决定于2016年9月15日与傅建湘解除劳务协议,傅建湘在解除劳务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到被告处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自2016年9月15日后傅建湘未在创业物业工作。2016年11月1日,傅建湘向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傅建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傅建湘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工作,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芈振华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傅建湘虽然已经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领取养老保险,因此,本案原、被告之间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需向原告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经济补偿及赔偿金。
  最终,虽然岳麓区法院认定了傅建湘和创远物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同时采纳了芈振华的答辩意见,并没有支持傅建湘提出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费用,仅支持了原告防暑津贴和未休年休假工资。
  本案中,创远物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相对规范的行为。但我们仍要提醒用人单位,雇佣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工作,一定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