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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一动态/NEWS
刑法修正案九的几大亮点解读
导读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引起民众高度关注,现弘一律师就此修正案的几大亮点给大家进行解读: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我国现有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这9个后尚有46个。
二、加强人身权利保护
1.对收买妇女儿童一律作犯罪评价。扩大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的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
2.删除了嫖宿幼女罪。
3.增加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无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删去原来规定的免除处罚。
4.增加对虐待被监护、看护人行为的规定,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加大惩处腐败力度
重大贪污犯罪规定“终身监禁”,严格规定行贿罪从宽处罚条件。
1.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规定具体数额。因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改为三档刑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对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可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规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①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规定。②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对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严密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增加向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行为的罪名。
4.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四、切实加强社会治理
1.对危险驾驶、危险物品肇事应追究刑责的情形;
2.修改抢夺罪,将多次抢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将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4.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5.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对情节较轻的规定相应的刑罚。
6.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完善刑法有关规定。主要是:①将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②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原规定的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基础上,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增加一档刑罚,并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
7.针对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严峻的实际情况,增加生产、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罪名。
五、严惩恐怖主义犯罪
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针对近年来暴力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增加了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
六、维护信息网络安全
1.进一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增加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犯罪。
2.扩大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的范围;增加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
3.增加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入刑规定。
4.进一步明确如何追究对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的刑事责任;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便利服务的,追究刑事责任。
5.对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6.增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还对单位实施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规定了刑事责任。
七、惩治失信背信行为
1.增加组织考试作弊、虚假诉讼严重妨害司法为犯罪。
2.增加组织考试作弊等罪名。将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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