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长沙总所: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北路三段859号福晟金融中心30-32楼
电话:0731-84418148
岳阳分所:
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大道208号缤纷年华四楼
电话:0730-2995711
湖南弘一律师服务集团 版权所有 湘ICP备18021549号-1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长沙
益阳分所: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世纪大厦35楼
电话:0737-4112022
海口分所: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明珠路7号华润大厦B座2708室
电话:0898-65929996
弘一动态/NEWS
维权适用新法or旧法 新《消法》溯及力引争议
今年2月份买的东西,直到3月15日以后才发现商家涉嫌欺诈,维权应适用新《消法》还是原《消法》?近日,多位消费者向本报记者反映他们的困惑,想用新《消法》维权,但由于购买时间发生在新《消法》生效之前,不清楚发现欺诈时间、发生纠纷时间、协商时间以及法院受理时间,哪个才是决定适用新《消法》的时间点,这关系到“退一赔一”还是“退一赔三”的问题。就此问题,法律专家认为,新《消法》里没有关于法律溯及力的条款,不同的情形应有不同的溯及力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
新法溯及力受关注
王小姐于3月13日在网上邮购了一批化妆品,3月16日化妆品快递到货,但她发现这些化妆品有的已经过期了,有的包装上连生产地址都没有,属于“三无”产品。气愤的王小姐认为这是欺诈行为,打算依据新修订的《消法》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三”。她的一位朋友却告诉她,由于她购买商品的时候新《消法》尚未生效,所以只能依据原《消法》提出“退一赔一”的诉求,这让王小姐颇为不解,新《消法》能否溯及其生效前发生的交易?
“我国对《消法》的溯及力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或者规定,但《消法》属于民法范畴,应该适用民法中关于溯及力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国政法大学的孙颖教授告诉记者,我国《民法通则》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司法解释,其中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孙颖还表示,除了《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外,还可以参考《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于1999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孙颖解释说:“如果《消法》也参照这些司法解释,那么对法院而言,3月15日之后受理的案件,消费行为发生在3月15日之前的,则要适用原《消法》的规定,只有原《消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新《消法》处理。”
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虽然专家认为新《消法》的溯及力可以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对于溯及力的规定,但考虑到消费模式的复杂多变,多位专家认为,针对不同的消费情形,《消法》溯及力也应有结合实际的变化,不同的情形应有不同的溯及力范畴。
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日期,以及出现消费纠纷并向有关部门投诉、起诉的时间都发生在3月15日之前,中国政法大学的孙颖教授和中银律师事务所的葛友山律师都认为,这种情形由于整个消费流程、侵权事实、诉讼时间都在原《消法》有效期内,毫无疑问应该按照原《消法》的条款进行处理。
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在3月15日之前,发现问题也是在3月15日之前,但由于和商家协商未果,在3月15日之后向有关部门投诉、起诉,针对这一情形,葛友山和孙颖都认为,应该按照原《消法》的规定处理。
孙颖解释说:“比照《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司法解释,由于消费交易、侵权等民事行为发生在新《消法》生效之前,那么即使在此之后才提起诉讼,也应该按照原《消法》处理,只有原《消法》以及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民事行为,而新《消法》又有规定的,才可以参照新《消法》处理。”
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是在3月15日之前,但购买的产品或服务出现问题是在3月15日之后,对于这一情形,专家的意见出现争议。葛友山认为这种情形不适用新《消法》,而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明则认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交易本质上也是一种合同,参照《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这个消费合同的履行要跨越3月15日,则发生的纠纷也可以适用新《消法》。比如预付费服务,合同执行时间可能长达一年甚至更久,那么即使签订合同的时间在3月15日之前,但在3月15日之后服务出现问题,也可按照新《消法》处理。
此外,还有一种情形,即消费者网购或者指定日期送货,交易时间是在3月15日之前,但送货到达时间已经是3月15日之后,接到货物后发现问题,吴景明、孙颖以及葛友山都认为,这应该适用新《消法》。吴景明告诉记者,消费者从提出购买要求,到付款,到拿到货物或者享受到服务应该被视为一个完整的过程,整个过程完成了才能视为一次交易完成。像这种情形,虽然消费者提出缔约要求是在新《消法》生效前,但整个交易合同完成已经在新《消法》生效后,因此应该适用新《消法》。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刘俊海教授还特别指出,如果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3月15日之前就已经发生,且在3月15日后还在持续,那么消费者也可以应用新《消法》维权。如果经营者在3月15日之前就承诺提前全面执行新《消法》,那么如果其有违反新《消法》规定的行为,消费者也可以依据新《消法》提出维权要求。
司法解释亟待出台
葛友山向记者表示,通常情况下,对于法律及修订后新法的适用,法律条文中都会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新《消法》中没有关于法律溯及力的条文规定。根据法理分析,法律的溯及力和法律的生效时间一样,都是确定法律效力时间范围的重要因素,将影响到法律的贯彻实施。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各国普遍遵循的法治原则。我国也以无溯及力为重要立法原则之一,《消法》也不例外。之所以不溯及既往,是因为法律要保护权利,维护秩序。针对一些具体问题,是适用新《消法》还是原《消法》进行维权,暂时没有权威的说法,立法部门尚未给出具体适用规则,需等待最高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吴景明则表示,我国对《刑法》的溯及力规定得很明确,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民事法律虽然原则上也不溯及既往,但对溯及力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显然,民事法律对于溯及力的规定比《刑法》更为复杂,新《消法》的溯及力需要有权威部门进行解释和明确。“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自然是希望新《消法》能溯及既往一段时间,而经营者则不希望其具备过强的溯及力。虽然《消法》是向消费者倾斜的法律,但毕竟也要遵循公平原则,让经营者遵守尚未生效,或者尚未颁布的法律都是不公平的。但实践中,也确实有一些民事法律的司法解释对溯及力有特殊规定。”孙颖也表示,最高法应该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新《消法》溯及力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争议。
推荐新闻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