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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扣押案例
姜小姐问:我与某公司在2006年4月签订了一份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的工资为每月2000元,但是公司每个月只发80%的工资,其余的20%工资在每年年底一次性支付,如果我在年底前辞职,则剩余的20%工资将不再支付。2008年7月,我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未同意。2008年8月,我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时,发现公司已将我今年每个月剩余的20%工资扣押,并说是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的,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答:首先,公司扣押剩余的20%工资是违法的。《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该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很明显,公司的做法违法了《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
其次,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扣发你的工资,其理由是不成立的。劳动合同虽然是双方的约定,但是约定的内容不能违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的相关内容无效。每个月只发80%的工资的约定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工资必须按月足额支付的规定,所以,该约定是无效的。
再次,你可以向劳动执法部门举报,或者通过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足额支付你的工资并且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要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的25%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