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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工地事故七级伤残人身损害赔偿案【尹兰英、刘谋建】

分类:
民事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6/17
浏览量

  工地受伤手残七级 索赔无门律师维权

  ——尹兰英、刘谋建律师代理彭某工地事故七级伤残人身损害赔偿案

  【接受委托】

  2010年的10月19日,秋高气爽,来到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向律师求助的一位手绑纱布的60岁老人,却带着手术的痛苦、医疗费缺失的担忧、索赔无门的憔悴,在沉痛的诉说着自己受伤的过程以及受伤以后工地老板的冷漠。

  彭某,男,60周岁,中年丧偶,长期一人在工地上从事建筑行业,靠着在一个工地到另一个工地从事苦力活,维持生计。2010年的7月24日下午,对这位靠着出卖体力打工维持生计来说的老人,是一场噩梦的开始,在为一个搅拌机清理残渣的同时,不幸正好被另一不知情的同事拉通电闸,刹那间彭某当场被电晕倒,右手在搅拌机里血肉模糊,惨不忍睹。事发后,工地负责把彭某送到长沙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彭某住院期间工地承包商委托小包工头给彭某送来了抢救第一次手术花费的医疗费用将近三万元,但是,按照医生的诊断和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彭某的右手已经构成七级伤残,并且最紧急的是,为了把彭某的右手伤口进行缝补,彭某的手急需进行第二次、第三次的手术,而此时的工地项目承包商却不再愿意为彭某支付任何费用了,举目无亲的彭某在医院住院期间,没有继续手术的费用,没有康复治疗的费用,多次找人要钱,索要无门之时,彭某经人介绍来到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针对彭某这种急需寻求法律帮助解决医疗费用以及伤残赔偿的案件,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严重影响到彭某能否从工地承包商拿到赔偿款、什么时候拿到、能拿到多少钱的问题。为此,律所决定指派尹兰英、刘谋建律师共同代理彭某的索赔一案。

  【办案思路】

  两位代理律师接案以后,经过缜密的分析,得出以下几点办案思路:

  1、彭某和工地承包商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彭某的受伤是按照工伤程序申请赔偿处理还是按照雇员受损提出赔偿?经过分析,两律师一致认为,彭某已经超过了6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上的不适合再按照劳动合同关系处理,那么就不能按照工伤程序处理,同时为了加快案件的处理进展,以雇员受损为由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进行索赔,也许容易更加快速的结案。

  2、本案因为彭某没有任何在某工地从事某工作的直接证据,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作证,没有制服,没有出入证等等,因此,在律师向工地承包商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之前,先调查取证后索赔是本案的关键,只有先把确认彭某受伤时间、地点、原因、受伤时候的工作所属,才能为以后的索赔提供坚实的事实依据,如果该调查取证不到位,一旦工地承包商否认彭某的受伤事实,则难以主张任何赔偿权利。

  3、本案确定哪个单位是最后的赔偿义务主体,是律师调解以及以后诉讼索赔的一个重要的环节,按照建筑发包承包的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工地上受伤由工地的直接承包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承包商不具有承包资质,则工程的发包方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工程总承包商把该工程发包给另一个承包商,另一个承包商是否具有承包资质、是否能够成为赔偿义务主体,这些是律师在诉讼以前必须弄清楚的。

  【调查取证】

  针对以上办案思路的整理,两个律师在接受案件的当天下午,就匆匆赶往彭某发生事故所在的工地。

  1、找到赔偿义务人。

  那是一个十月底的下午,长沙市正下着大雨,两个律师找到了开发商,找到了该工程的总的承包商,然后通过总的承包商确认,彭某所从事是外墙内保温工作,该部分的工程全部由另一家公司A单位承包。律师通过工商登记档案查询,A公司是一家具有合法资质的、登记注册的公司,而且A公司在该工地承包的工程事项是属于其登记的营业范围之内的。据此,彭某受伤的最终的、最直接的赔偿义务主体已经确定,那就是A公司,本案的被告也是A公司。确定这一信息以后,两律师才走上回家的路上,却发现,长沙十月的雨天,已经变得有点冷了。

  2、证人作证。

  因为彭某案件缺乏受伤事实的直接证据,这个时候的证人,在本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接受代理的第二天,两个律师通过彭某和两个工友约好见面,对于彭某是通过什么途径来工地上班、什么时候来上班、具体从事什么岗位、工资待遇怎么计算、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等事实和细节,一一作了律师调查笔录和记录,并且要求证人提供了各自的身份证复印件,在调查笔录上签字并且按捺手印。

  3、工程总承包商的作证和协助。

  因为考虑到彭某受伤的证人全部是工友,但是由于建筑工人的流动性大,一旦法院开庭时工友作为证人不在长沙市了,则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可能性很小,那么律师代理彭某主张的证据力度就远远不够。为此,律师了解到彭某受伤事实,该工程总承包商的项目经理负责人对此案非常熟悉,为此,两律师赶紧又一次的赶往工地,找到该总承包商的项目经理,以律师代理人的身份,对该项目经理晓之以法,动之以情,该项目经理对整个彭某事故发生的事实,配合律师写了一个书面的调查笔录。

  4、证据的补全。

  至此,彭某受伤时间、地点、原因等事项都已经调查清楚,两律师在审核相关证据时发现,如果工程总承包商项目经理仅仅是以一个个人的名义向我们出示一个书面的证明,并不能达到我们预期的举证效果。如果该总承包商公司能够以公司的名义加盖公章证明,彭某是在该工地某楼栋从某某工作岗位时发生事故的,则对整个案件举证责任将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于是,再一次的预约时间,再一次的跑去工地,再一次的寻找相关领导审批,终于,两律师拿到了一份书面的、完整的、记录着彭某出事故一切细节的、由工程总承包商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

  取证至此,两律师终于成竹在胸,不再畏惧谈判调解的失败,不再害怕自己手里没有证据,本案顺利的进入诉讼阶段。

  【调解结案】

  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案件第一次开庭的时候,因为被告方出庭的代理人没有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法官宣布延期再次开庭。第一次开庭没有成功展开,但是被告方代理人(也是被告方的股东)却在法庭内外极其的嚣张,对两律师进行辱骂,对两律师的人身安全进行威胁,一直推脱说被告即该A公司对彭某的事故损失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原因就是A公司和彭某之间没有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没有任何的直接接触。

  但是,在事实与证据面前,两律师不畏对方的恐吓,不惧对方的抵赖行为,因为在立案以前,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已经有条不紊的把整个案件的事实真相滴水不漏的做出了一个有力的证明。

  第二次开庭的时候,律师通过自己以前的调查取证,通过对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的阐述、分析、辩论,终于在法庭上得到了法官的支持。

  开庭以后不久,被告方主动向法院提出和彭某调解,这时候的彭某,正在等待第二次、第三次手术的医疗费用,代理律师也极其愿意促成其调解结案,因为调解结案的最大的优越性,可以让彭某现场拿现金去进行手术,如果不是调解结案,本案很有可能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而彭某继续手术的右手,是不能再有任何等待的。

  最后,2011年4月1日,本案在律师的努力争取之下,在法官的协调之下,以被告即A公司补偿彭某人民75000元作为调解结案,彭某当场拿到了75000元的现金,当天就返回老家,去了预定的医院准备手术。

  【办案心得】

  看到彭某等待了几个月煎熬的脸上终于有了一丝愉快的笑容,两代理律师终于明白,什么样的案件、应该在什么样的时间内、以什么样的方式结案,对当事人最有利,这是因人而异的,对于继续手术费用的彭某来说,我们代理其进行了调解结案,让其及时的拿回现金进行手术,这正是我们律师代理需要为其提供的法律服务。

  只有适合当事人的结案方式才是最好的,但是任何最好的结案方式后面,都藏着律师不折不扣的、不辞辛劳的调查取证的汗水和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