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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刘某遭遇家庭暴力案提供41【陈宏义、尹兰英】

分类:
民事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6/17
浏览量

农村妇女遭遇家庭暴力 律师维权促进家庭和谐

——陈宏义、尹兰英律师为刘某遭遇家庭暴力案提供41

  【前言】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福的家庭却各有各的不幸。正是因为家庭生活的复杂性、特殊性,历年来,清官难断家务事已经成为家庭矛盾和纠纷难以协调的一个理由和借口,特别是几千年以来的男尊女卑思想,使得人们认为家庭暴力,仅仅是家庭内部纠纷、家务事而已,很难把家庭暴力上升到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规定层次。本案受害妇女在援助律师的及时介入下,一步一步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使得其丈夫意识到自己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违法性、严重性,对受害妇女及时进行道歉、悔改保证,一对恩怨纠结的夫妻终于在律师代理的工作之下,再次重新执子之手,重归于好。

  【案情简介】

  2010年 10月18日,刘某的哥哥来到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对于其妹妹遭遇家庭暴力一案提供维权援助,其妹妹刘某正在长沙市中心医院住院部进行住院治疗。

  为了了解案情,律师接案以后第一时间赶往长沙市中心医院,看到躺在病床上的刘某,一脸的无奈。通过了解,律师得知:刘某和丈夫都不是长沙市本地人,户口在外地,双方来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镇某村租赁一仓库从事塑料加工工厂的经营,家里的经济条件好转了,但是历年来一切经济收入来源都在丈夫手里,丈夫经常不回家,长期在外面与其他女人同居,两天以前就是因为刘某发现了丈夫外遇的照片,在争吵中丈夫用木棒把刘某暴打一顿,造成刘某右第三肋骨骨折、手指指骨骨折。刘某对律师诉说,提出了起诉离婚的要求。

  【办案经过】

  律师接案以后,全面考虑案情,整理好办案思路,加紧进行各项立案前的准备工作。

  1、符合离婚条件。刘某遭遇家庭暴力,构成婚姻法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刘某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2、家暴证据的收集。带刘某在所属地的派出所做家庭暴力报警记录,要求派出所开具一个法医鉴定委托函,经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黎托派出所委托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3、计算赔偿金额。为确定刘某的索赔金额,带刘某去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做司法鉴定,经鉴定为10级伤残、出院后全休2个月、后续治疗费6000元、需一人护理一个月,至此,刘某的伤残赔偿金等赔偿要求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4、寻找在长沙市立案的依据。刘某丈夫的户籍所在地在娄底市,刘某户口在株洲,但是刘某夫妻二人现在长沙市居住已经一年以上,可以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何能够让刘某夫妻二人现在居住的村委会开具一个证明二人连续在长沙市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这就变成律师为难的地方。因为刘某居住在租赁的仓库,从来没有和村委会任何人打过交道,村委会没有谁认识刘某,刘某夫妻租赁房屋的租房合同也不在刘某手里。为此,律师通过多次跑往雨花区黎托镇刘某租住的村委会,通过当地妇联组织,反映刘某遭遇家庭暴力、寻求法律帮助的事实,终于在律师的多次努力沟通下,刘某村委会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得知刘某夫妻确实在该村居住一年以上,才同意为刘某开出了一个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至此,刘某案终于能够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得以立案。

  5、提出损害赔偿。刘某因遭遇家庭暴力以及丈夫外遇行为,可以在离婚的同时向丈夫提起损害赔偿,并且这种损害赔偿只能在离婚的同时予以提出。

  【和好结案】

  离婚案件与其他案件的区别,总在于这个案件发展过程中,不是以律师的判断和法律依据为主线,最终要达到的目的还是当事人自己的心理期望。本案经过律师全面的调查取证、诉讼离婚、损害索赔的过程以后,刘某的丈夫终于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过错、违法性以及由此给刘某带来的伤害和对家庭的伤害,刘某丈夫多次找到刘某本人、代理律师以及承办法官,承认自己的错误,在刘某、律师、法官面前做出承诺,从此家中经营所得的经济收入,刘某有支配权,自己不再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看到丈夫悔恨的面容,刘某想到儿子正在准备高考,一家人还需要重新和睦一起创业一起生活,征求律师的意见,愿意和好,最后法官同意本案撤诉,双方调解和好。

  对于代理律师而言,什么样的结局,是自己当事人心里最踏实的,是当事人心里最期待的,才是最好的结局。也许,就是那一点点妇女的尊严,那一点点妇女的权利,在律师代理过程中,让刘某重新找到了笑容和生活的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