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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诉韩某元等房屋拆迁纠纷案【刘静】
【案情简介】
韩某某与韩某元、韩某槐、韩某清、韩某忠系姐弟关系,五姐弟对于新北站的一套房子享有共同共有的权利,房屋产权的总证执有人为韩某元,五人还分别执有房屋产权证分证。2010年春节后,长沙某拆迁公司在未告知韩某某的情况下,单独同韩某槐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支付了拆迁补偿款,将五姐弟共有的房屋进行了拆除。而韩某某对此全不知情,也并未领到拆迁补偿款,直到三月的某天,韩某某听说自己的房屋被拆除了,立即赶到现场,房屋早已破烂不堪,仔细打探询问,才得知事情的真相。为此,韩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应属于自己的拆迁补偿款,特地向弘一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弘一律师事务所受理该案件后,派刘静律师作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为韩某某讨回一个公道。
【办案经过】
刘静律师向韩某某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全面考虑案情,整理好办案思路,加紧进行各项立案前的准备工作。刘静律师首先找到长沙某拆迁公司要求回应,该公司向刘静律师与韩某某提供了其与韩某槐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房屋产权证、韩某元签署的《委托书》等材料。这些材料都清楚的表明,争议房屋的被拆迁人是包括韩某某在内的姐弟等五人,而《委托书》上受托办理拆迁事务的受托人是韩某槐,但委托人处却仅仅只有韩某元一人的签名。实际上,韩某某从未委托过任何人代为办理其共有房屋的拆迁事务,现在韩某某的房屋共有权证也仍在自己手中。由上可知,长沙某拆迁公司无视韩某某作为房屋共有人的存在,不顾国家法律的规定,将韩某某本应享有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获得补偿的权利粗暴的剥夺,韩某元、韩某槐等为了一己私利置亲情于不顾,私下与拆迁公司签订协议并领取补偿款,也严重侵犯了韩某某的法定权利。刘静律师在掌握了基本证据后,向法院起诉,将长沙某拆迁公司列为被告,同时将其他四兄弟列为被告。
【法院判决】
法院在查清事实真相后,参考了我方证据,做出公平裁判,判决韩某槐支付韩某某房屋拆迁补偿款8万余元,如未及时支付,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此,一审胜诉,韩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