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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瑾毅、王志龙、陈小力与长沙市望城区南山·苏迪亚诺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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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湘0112民初124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业主撤销权纠纷

裁判日期:2019-4-28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 廖瑾毅、王志龙、陈小力

被  告:长沙市望城区南山˙苏迪亚诺业委会

代理何方:原告

判决结果:撤销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南山苏迪亚诺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的《关于南山苏迪亚诺小区监控及门禁改造事宜公示》决定。

 

【基本案情】

廖瑾毅、王志龙、陈小力三原告系长沙市望城区南山苏迪亚诺小区的业主,被告于2018年7月10日在未经过业主大会表决也未召开过任何会议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了南山苏迪亚诺小区监控及门禁改造事宜的决定,并且直接选聘了北京盈频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门禁整改及监控系统弱电智能化改造工程的施工方。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关于小区事项应当经过全体业主共同同意,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同时,小区的《议事规则》也规定了超过5000元的开支应当经过小区业主大会进行决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被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程序的行为并据此作出的决定侵犯了原告以及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原告及广大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为此,原告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在2018年7月10日所作出的南山苏迪亚诺小区监控及门禁改造事宜的《公示》决定。2019年4月28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中,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南山苏迪亚诺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的《关于南山苏迪亚诺小区监控及门禁改造事宜公示》决定,主要是看业主委员会在作出该门禁改造决定时是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本案中被告作出的门禁改造决议属于改建建筑物附属设施的行为,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且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被告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也未书面征求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直接以公示未收到书面异议的程序作出决定。被告的上述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有权要求撤销该决定。该案告诫我们,业主委员会在作出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否则会因作出的决议不符合法定程序而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