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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一动态/NEWS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公益捐赠税费新政说了啥:1个案例全讲清
2020年,注定是载入史册的一年。 新春伊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来势汹汹,牵动全国人民的心。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是抗“疫”的最前线,在最艰难、最危急的时候,多家医院相继发出求援信,向社会各界征集捐赠医疗防护物资。在这种紧急情况下,众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海外侨胞、国际友人等社会各界人士急疫情之所急,纷纷伸出援助之手,为疫情防控工作捐款捐物,甚至从国外购买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用于捐赠(笔者所在的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就委托在西班牙度假的高级合伙人冯向阳律师采购了一批防护口罩捐赠给长沙市医疗机构)。
随着疫情的扩散,为更好发挥税费在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为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减轻税费负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出台了系列鼓励公益性捐赠的税费优惠政策。作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企业涉税法律团队,根据顾问单位诉求,对这些政策进行了梳理,让纳税人及时全面了解相关税费政策,实现应享尽享。
相关政策文件:
1.《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
2.《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
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
4.《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以下简称“99号公告”)
案例:长沙市A公司(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顾问单位)是一家非常有爱心的企业,疫情发生后,该公司积极捐款捐物。最近,该公司负责人向弘一律师事务所企业涉税法律团队咨询了以下几笔业务的涉税处理:
(一)从国外进口一批防疫物资(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试剂、消毒物品等),其中一部分无偿捐赠给省民政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另一部分直接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B医院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二)向长沙市卫健委捐款1笔,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C医院捐款1笔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三)将自产的一批方便面捐赠给长沙市卫健委,将自产一批饮用水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D医院。
(四)该公司发动员工踊跃向湖南省红十字会进行捐款捐物,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问1:A公司从国外进口防疫物资捐赠给省民政厅和B医院,在进口环节,是否可以免缴关税、增值税等?
答:根据6号公告的规定,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与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相比,6号公告有三个增加:(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因此,A公司从国外进口防疫物资无偿捐赠给省民政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不需要在进口环节缴纳关税、增值税等;根据6号公告的规定,如果B医院是省民政厅指定的受赠单位,则直接捐赠给B医院的进口防疫物资符合免税条件,同样也不需要在进口环节缴纳关税、增值税等。
问2:A公司2020年1月进口的该批防疫物资原计划用于销售,后改为捐赠给省民政厅和B医院的,之前已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关税是否可以退税?
答:按照6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虽然A公司进口的该批防疫物资原计划用于销售,后因疫情发展改为捐赠。笔者认为该行为同样符合6号公告发文精神,同样可按照6号公告的规定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关税的退税优惠政策。
问3:A公司将进口的防疫物资捐赠给省民政厅和B医院,在捐赠环节,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将自产货物捐赠给市卫健委以及D医院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
答: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A公司将进口防疫物资以及自产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在捐赠环节,同样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程序上,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问4:A公司直接向C医院现金捐赠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将自产方便面捐赠给市卫健委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将自产饮用水捐赠给D医院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9号公告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仅限于物品时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因此,A公司向承担防疫任务医院直接现金捐赠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将自产方便面捐赠给市卫健委,将自产饮用水直接捐赠给D医院,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全额扣除。
问5:A公司本次疫情期间进行公益捐赠金额较大,预计将超过2020年度利润12%,听说这次新政全额扣除,是吗?
答:是的。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次新政确实有突破。9号公告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与现行政策相比,9号公告主要有两大突破:一是突破了税前扣除比例和年限的限制,允许在当年全额扣除。二是突破了捐赠渠道的限制,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也允许在当年全额扣除。
问6:A公司和企业员工如果捐赠的是物资,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这个市场价如何确定呢?
答:具体到本次疫情捐赠来说,如果捐赠的物资是外购的,且购买物资的时间与捐赠的时间很接近,那么市场价格就是外购物资价格,也就是外购物资发票上注明的价格。如果捐赠的物资是自产的,那么市场价格为该企业产品对外销售价格。
问7:A公司组织员工向省红十字会捐款,省红十字会向A公司开具统一票据,员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如何扣除?
答:根据9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省红十字会属于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因此,该公司员工向省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个税全额扣除。
程序方面,公益性社会组织通常只会向捐赠单位开具捐赠票据,无法具体到个人捐赠者。根据99号公告第九条的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具体扣除办法,既可以在工薪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分类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也可以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扣除。
弘一税务律师团队温馨提示——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公益捐赠是好事,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在看完上述问答后,还应关注公益性捐赠涉税业务具体操作细节:
1.企业和个人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公益捐赠的,应要求受捐者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企业和个人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直接捐赠防疫物资的,应保留好购买防疫物资票据,同时要求受捐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般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小规模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4.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9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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