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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一动态/NEWS

疫情防控期,如何处理劳动合同常见问题?

分类:
弘一动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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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防卫战,影响着我们近期的生活,也时刻牵动着每个人都心。在这特殊时期,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争议团队针对广大企业需即时处理的延休、复工、待遇、社保、劳动合同等问题进行了梳理。相互守望,我们也要尽自己的一份力。在本篇文章中着重说明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劳动合同问题的处理建议。

  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答:不可以

  律师解析: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如公司虚报自身信息误导劳动者求职,或者已经发出OFFER、聘书后又通知不再录用等)。为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答:不可以

  律师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答:受到限制。

  律师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不得从事需持健康证上岗的相关职业(如食品行业、公共场所直接服务客户的职业等)。对于已经治愈的患者,在重新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后,仍可从事相关行业。对于解除隔离,确认未患有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工作范围不受限制。

  对于因疑似患有疫情而隔离的劳动者或者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用人单位可否对进行调岗?

  答:若因疫情丧失职业资质或继续在原岗位工作有传播疫情风险的,用人单位可以调岗,否则不可以。

  律师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培训或调整岗位。劳动者无论被隔离还是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若使得其职业资质不再具有效力,劳动者已实际上失去了工作资格的,可调整其岗位。

  需注意,若用人单位依据经营实际,需要对受疫情影响但未丧失职业资质的劳动者调岗的,建议依据人社厅通知,仍以协商的形式进行灵活调整。

  用人单位若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或人力成本负担过重,可否变更薪酬待遇?

  答: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对岗位、薪酬等进行调整

  律师解析:《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可见在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基础上,国家是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安排等事项做出灵活变更的。

  用人单位可否因疫情推迟劳动合同的签订?

  答: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通过书面函件、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劳动者,并告知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待双方解除疫情影响后再履行签订程序。

  用人单位可否因员工接触疫情而解除?到期可否终止?

  答:不得解除,不得终止

  解析:《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需注意,根据《通知》的规定,对于患疫情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除非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同样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或拒绝配合传染病防范的要求(如工作期间拒绝戴口罩),情节严重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如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若劳动者拒绝配合疫情防疫工作的,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若疑似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若员工有该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向卫生部门或派出所举报。

  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答:应为有效。

  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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