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长沙总所: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北路三段859号福晟金融中心30-32楼
电话:0731-84418148
岳阳分所:
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大道208号缤纷年华四楼
电话:0730-2995711
湖南弘一律师服务集团 版权所有 湘ICP备18021549号-1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长沙
益阳分所: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世纪大厦35楼
电话:0737-4112022
海口分所: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明珠路7号华润大厦B座2708室
电话:0898-65929996
弘一动态/NEWS
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工资以及假期的几个法律问题
疫情防卫战,影响着我们近期的生活,也时刻牵动着每个人的心。在这特殊时期,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时刻关注疫情情况,相互守望,我们也要出一份力!今天,我们梳理了此次疫情中所涉及到的用人单位工资待遇问题,以供参考。
目前国家与各地方均针对疫情期间的用工问题出台了各式政策,湖南地区主要为:
职工因疫情于2020年1月25日-27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工作,工资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春节延长假工资怎么算?
答:上班要支付两倍工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
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延迟复工期间工资怎么发?
答:在湖南省关于延迟复工期间延长七天假期的性质进一步明确之前,建议企业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在2月10日后仍然不能复工怎么办?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则要看在综合计算期间是否超过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超过的则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上述规定”即该条第一款规定的150%、200%、300%的加班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0条规定,“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因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均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即无论是否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都没有加班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可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其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对已经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工资如何发放?
答:对已经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隔离治疗期间,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企业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吗?
答: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 医疗救助等社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所以,企业不需要垫付或支付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的医疗费。
企业可以要求员工在家隔离吗?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答:若员工拒绝自行隔离,企业无权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对于从湖北疫区回来的员工或有发热症状的员工,企业可以要求员工自行隔离14天,若员工拒绝,可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除此之外,企业基于安全考虑,可与员工协商安排年休假,若未能达成一致,因公司原因导致员工无法提供劳动,可以安排在家办公,无法安排在家办公的,也不宜降低员工薪资待遇。
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年1月24日的通知也予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降低工资?
答: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如果有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者业绩相关,劳动者业绩又和劳动报酬挂钩的,可以依法降低劳动报酬;除此之外,只能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降低。
由于疫情仍在发展、变化,相关政策也有待政府部门进一步明确,以上分析和解答供各位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如有需求欢迎联系本所咨询。
推荐新闻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