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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一动态/NEWS

因工作原因被感染,不一定构成工伤!

分类:
新法速递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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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社会保险发展的百年历史里,社会危机总是催生社会保险规则诞生的最大动力。2020年初,中国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病带来的社会危机,又一次印证了这点。人社部应对本次危机颁布了导向性新规定,工伤问题首当其冲。在此,小编总结了疫情期间的工伤问题,为大家答疑解惑:

  主体:医疗人员

  1月29日,长沙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印发了《关于明确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工伤认定情形、认定流程、工伤待遇、医疗结算等事宜。

  医护人员在救治过程中感染病毒,认定为工伤。

  凡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处理疫情人员待遇:给予适当津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期间,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受理上述人员用人单位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即时受理,事实清楚的要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可予以适当延长。

  工伤待遇、医疗结算

  凡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被认定为工伤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市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覆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确保待遇享受,对于治疗所必须的目录外用药及治疗,医院申报经核准后可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核报。

  全市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治疗新型冠状病毒医疗费用核报的绿色通道,确保及时核报相关工伤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其医疗救治不限定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对于已认定工伤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办理挂账手续后其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工伤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在非协议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办理核报手续后及时处理。

  主体:普通劳动者

  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一定是工伤吗?

  答:不一定。但因工外出,工作原因感染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情况下,符合《工伤条例》第14条里第五种认定工伤的情况,因工外出,由于工作受到伤害。除因工外出情形下,如果因工作中感染传染病就能认定工伤,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流行性感冒等十几种丙类传染病,并未有因为工作中被传染上流行性感冒而被认定为工伤,或者极少数流行性感冒患者病情加重死亡被视同工伤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为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三部委联合发文确定工伤新规,属于特事特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未列入职业病目录,所以无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尽管该条款第七项作为兜底条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可认定工伤。不过,三部委的通知,显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由于在重大疫情前,需要罕见地特事特办,提高效率,保障防治人员利益。所以三部委通知中的工伤认定新规对现行法律有新的突破,还是能被广大群众接受和赞赏。

  实践中无法将此次工伤新规适用对象扩大到全体职工。如果将新规适用对象范围扩大到全体职工,由于工伤认定需要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染病。这样的因果关系基本无法判断(工伤认定理论业务起因性)。因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时多数人并无明显反应,其有7-14日甚至更长时间的潜伏期。待到职工病发确诊时,由于每日在家庭、上下班路途、社会活动场所等等接触不确定的人员太多,根本无法判断职工究竟是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还是在其他处所被感染,或者被多人感染。职工不能举证,单位无法反证,工伤保险行政机关无法查明患病者是否在用人单位被感染。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假如复工后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48小时内死亡,能认定工伤(工亡)吗?

  答:劳动者了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症状并被送到医院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答: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员工在从事志愿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如果是单纯的志愿者服务中受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如果并非单纯的担当志愿者,而是被单位委派,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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