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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一动态/NEWS

又是一年315,弘一律师以案说法聊消费维权

分类:
新法速递
作者:
程玲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3/16
浏览量

  又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最近向我所咨询消费维权的客户也非常多,那么今天,我们就以一个简单的故事来解说“消费者维权的那些事。”(故事内容经由真实案例加工改编,切勿对号入座。)

  贾先生、贾太太夫妻俩一起去商场购物。贾太太买了一包价格为45元的真空包装腊猪肉,贾先生买了一件价格为305元的男款羊毛毛衣。回家后贾太太认为在商场购买的腊猪肉不合格,向商场要求退货并索赔。贾先生认为购买的羊毛毛衣手感偏硬,毛衣的羊毛含量未达到毛衣标识的90%,遂要求商场退货并索赔。

  那么,贾太太和贾先生的索赔能得到满足吗?

 

  下面我们来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一下:

  一、贾太太的索赔符合法律依据吗?

  原来贾太太购买的腊猪肉为真空包装的半成品,腊猪肉上的猪毛还有一点没完全处理干净,贾太太认为这腊猪肉为不合格产品,要求退货并索赔。

  商场接到投诉后回复说:“该产品为半成品,有一点猪毛是正常现象。生产该产品的商家为资质齐全的正规厂家,而且该批产品生产日期很新鲜,包装合格,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请顾客按说明处理干净后放心食用。”

  贾太太收到商场回复后表示:理解并接受超市的回复,放弃要求退货及索赔的要求。

  解读:贾太太所购买腊猪肉不存在质量、包装、价格方面的问题,贾太太要求退货及索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那么何种情况下,商场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是怎样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如果你买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比如腐败变质、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加工品,即可以要求赔偿,赔偿标准为:赔偿损失+支付价款十倍/损失三倍,除了退回已支付款项,最少可要求增加赔偿1000元。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二、贾先生的索赔能得到满足吗?

  贾先生认为购买的羊毛毛衣手感偏硬,毛衣的羊毛含量未达到毛衣标识的90%,且没有产品质检证明,遂要求退货并索赔。

  商场接到贾先生投诉后表示:因为毛衣的羊毛含量无法从肉眼的手感判断,需要专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才能知道羊毛的含量多少,现在无法得知羊毛的具体含量,因此不能赔偿。于是,维权心切的贾先生将毛衣拿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花费检测费2000元。结果检测报告显示,该毛衣的羊毛含量为10%,与毛衣标识的羊毛含量90%相差甚远。于是商场按法律规定向贾先生做出处理,赔偿贾先生一共3220元(包括已付购衣款305元、三倍赔偿款915元、检测费2000元)。

  解读:贾先生购买的毛衣没有90%的羊毛含量,与毛衣的标识不符,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商场售卖该件毛衣构成欺诈,应该“退一赔三”,赔偿贾先生的损失。

  法律依据: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那么,亲爱的朋友,类似贾太太、贾先生的经历,你们是否也遭遇过呢?你们是怎么处理的?欢迎大家在本文下方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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