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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修改施工图纸是否侵犯著作权
A公司为建设新厂区而与B民用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B民用设计院承担A公司的新厂区办公楼、科技研发楼、生产车间及配套设施的施工图设计。B民用设计院依约定向A公司交付了新厂区办公楼、科技研发楼、生产车间的建筑施工图及厂区总平面图。其后,双方为设计价款等发生纠纷,A公司又将B民用设计院的图纸交C工程设计院进行修改,C工程设计院对B民用设计院的图纸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进行了修改,并将图纸上原B民用设计院的图签变更为自己的图签。A公司按C工程设计院的图纸进行了施工。B民用设计院遂以C工程设计院擅自复制、修改其建筑施工图及总平面图,侵犯了B民用设计院对涉案图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C工程设计院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民用设计院受A公司委托设计的建筑图纸属于委托作品,由于A公司与B民用设计院未对涉案图纸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故B民用设计院依法享有涉案图纸的著作权。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委托作品。A公司委托B民用设计院设计图纸的目的是应用于其新厂区工程的施工,A公司基于此目的委托第三方对图纸进行修改,属于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委托作品,故C工程设计院接受A公司委托对相关图纸进行修改的行为并未侵犯B民用设计院的修改权、复制权。但C工程设计院在修改图纸的同时又将图纸上表明作者身份的图签变更为自己的图签,侵犯了B民用设计院的署名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C工程设计院在相应报纸上消除影响并赔偿B民用设计院合理开支2000元,驳回B民用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是一起工程施工图著作权纠纷,涉及到建筑作品的保护,委托作品的认定及其规则。笔者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其一,工程施工图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工程施工图,理论上属于建筑作品的范畴。建筑作品是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与之有关的以设计图、模型等表现出来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作品属于实用艺术作品,具有以下特征:具有工程技术性和审美艺术性;有限独创性、实用性、艺术性及科学性。
建筑作品是《著作权法》2001年修改时,新增加的作品类型。但《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建筑作品仅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并不包括施工图。我国一直将工程施工图作为图形作品予以保护。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其二,B民用设计院为A公司设计的施工图为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是指作者受委托创作的作品,通常为在民法的委托或者承揽关系下创作的作品。本案中,B民用设计院承揽了A公司相关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其所形成的工程设计图即属于委托作品的范畴。
对于委托作品的归属和使用,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规则。对于委托作品的归属,《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对于委托作品的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本案中,由于A公司与B民用设计院未对涉案图纸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故B民用设计院依法享有涉案图纸的著作权。
建筑作品属于实用艺术作品。建筑作品的创作,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使用,与建设方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建筑作品一方面必须满足建设方的要求,另一方面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的要求。因此,实践中,无论是建筑设计图还是建筑物,往往都面临修改的问题。这种修改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属于著作人身权意义上的修改权的范畴,另一方面也属于委托人在委托范围内使用作品的范畴。根据委托作品的使用规则,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委托作品。因此A公司基于此目的委托C工程设计院对图纸进行修改,属于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委托作品,C工程设计院并不侵犯B民用设计院的复制权。
其三,C工程设计院是否侵犯B民用设计院的署名权及修改权。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著作权法》在著作人身权中明确规定了作者的署名权,《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对署名的位置也作出明确的要求,即在建筑设计图纸的右下角,并且要求在行使署名权的同时要伴随执业专用章的使用。在修改作品时,明确原作作者,一方面是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尊重。本案中, C工程设计院在修改图纸时将图纸上表明作者身份的图签直接变更为自己的图签,未对原作者进行说明,因此侵犯了B民用设计院的署名权。
修改权也属于作者人身权的范畴,但就建筑作品而言,作者的修改权一般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建筑作品是实用艺术作品,建筑在社会经济中的最主要功能是给人们提供生活、工作场所。在不影响建筑作品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建设方出于功能、外观、安全等方面的考虑,而对施工图纸进行修改,著作权人应予容忍。从这个角度,C工程设计院受A公司委托,对B民用设计院的施工图纸进行一些技术性修改,并不侵犯B民用设计院的修改权。
综上,法院对该案所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