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31-84418148

欢迎访问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长沙总所: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北路三段859号福晟金融中心30-32楼

电话:0731-84418148

株洲分所: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199号悦湖国际15楼

电话:18907333520

衡阳分所:

地址:衡阳市蒸湘区总部基地北区4号楼15层

电话:13467779205

永州分所: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东路101号四楼

电话:18174646063

岳阳分所:

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大道208号缤纷年华四楼

电话:0730-2995711        

湘西分所:

地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街道湘泉广场B栋十楼(世纪广场步步高旁)

电话:15007418807

湖南弘一律师服务集团  版权所有     湘ICP备18021549号-1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长沙

在线客服
客服热线
0731-84418148
客服组:
在线客服
QQ:
QQ:
服务时间:
9:00 - 17:30

合肥分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9号置地创新中心3304-3310室

电话:13855013337

益阳分所: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世纪大厦35楼    

电话:0737-4112022       

郴州分所: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寒溪路青城美林1栋4楼

电话:0735-2180058

海口分所: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明珠路7号华润大厦B座2708室    

电话:0898-65929996   

杭州分所: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大象国际中心11楼 

电话:13588355026

赢在弘一/WIN IN HONGYI

“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诉讼一案

浏览量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湘行申1029号
案件类型:行政
案  由:行政裁决
裁判日期:2018-05-11
审理程序:再审
申 请 人: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何方:被申请人
判决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8日,金瑞公司与湖南省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将湖南德胜001建安工程项目发包给金瑞公司。2013年10月15日,金瑞公司(工程承包人或专业工程分包人)与第三人天添公司(施工作业分包人)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合同》,将主体工程的所有劳务分包给天添公司。2014年12月13日,熊某在湖南德胜001建安工程项目从事搬砖工作时被掉落的砖头砸伤,被送至长沙年轮骨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足2-5跖骨骨折,前后两次住院共计21天。
  2015年7月15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熊某为工伤;2015年10月12日,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熊某为伤残十级。2015年11月6日,熊某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仲裁裁决:由金瑞公司支付熊某所有赔偿费用总计83381元。
  2015年12月24日,金瑞公司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长沙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金瑞公司的诉讼请求;后金瑞公司不服该判决并上诉至长沙市中院。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点:第一、原审没有依法追加第三人天添公司参与诉讼,是否属程序违法?第二、天添公司是否具有建筑行业资质?
  关于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芈振华律师在庭审中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关于第一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与被诉行政行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是否同意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是否追加第三人,均属于人民法院的裁量范围。”也就是说,决定是否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权力在法院。因此,原审法院没有追加天添公司参加诉讼,并不属于程序违法。
  关于第二点,天添公司是否具有建筑行业资质,这一点关系到金瑞公司是否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金瑞公司在一审过程中只提供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合同》,并未提供天添公司具有从事建筑行业资质的相关证据。其在二审中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因此,长沙市中院在二审中未采纳金瑞公司提交的证据,有理有据。
  湖南省高院在判决时采纳了芈振华律师的上述答辩意见,最终,湖南省高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