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二维码 作者:弘一律所 来源:弘一律所 发布时间:2018-10-20 00:00:00
近日,湖南弘一律师调解工作室调解了001号(因工伤)和002号(因雇员受损)两起纠纷,并成功引导当事人对律师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既发挥了律师调解作为“第一道防线”的基础作用,又强化了司法审判“最后一道防线”的保障作用。当天调解,最快当天便能收到法院司法确认裁定书,极大的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
张某系某经营部员工,工作时不慎受伤,随后120救护车将张某送往长沙市中心医院救治,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作出陆级伤残以及终身护理依赖等结果。
上述鉴定意见作出后,张某与经营部双方就赔偿事项存在分歧,遂向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申请调解。
经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调解员陈飞、贺艳勤律师调解,某经营部保证于2018年10月19日前一次性向张正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肆拾捌万元(¥480000.00)
湖南宁乡的饶某和江西的刘某认识多年,饶某在宁乡某小区承包了一个房屋装修,刘某负责其中的木工制作,双方没有书面合同,后刘某在使用电锯切割的时候把右手4个手指锯伤(除小指以外),刘某在湘雅博爱康复医院住院并手术,住院期间,医药费51000元全部由饶某承担完毕,目前已经出院治疗完毕。现双方在弘一律师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调解员张桂枝律师、谢惠明律师(实习)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
2018年11月1日以前,饶某自愿一次性支付刘某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该笔10万元不包括饶某已经先行支付的医疗费51000元。
调解在我国早有先例,但因一直缺少相关的制度支持,调解结果往往不尽人意。而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这对于律师调解是一场“及时雨”。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弘一律所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经验优势。我所作为第一批长沙市司法局律师调解中心驻点单位之一,本着“弘扬正义,一心为民”的宗旨,在调解工作中努力让当事人减少诉累,维护良好的人际和社会关系,共同达到“双赢”的目的。